(2015)东商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玉霞与贺淑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霞,贺淑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03号原告:张玉霞,居民。被告:贺淑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霞与被告贺淑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霞以与被告贺淑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张玉霞负担。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阚宝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