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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玉霞与贺淑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霞,贺淑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03号原告:张玉霞,居民。被告:贺淑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霞与被告贺淑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霞以与被告贺淑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张玉霞负担。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阚宝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