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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唐立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立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26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立宇,曾用名:唐洪泽,居民。1996年5月23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0月31日被裁定假释,2012年3月9日假释期满;2008年9月11日因吸毒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3月7日又因吸毒被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17日因本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吸毒被义乌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9月2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立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金义刑初字第10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立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旭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唐立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唐立宇入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蓝帝精品酒店8316房间。同年8月17日3时50分许,其用脚将该酒店同一楼层的8312房间房门踢开,致8312房间门框破损,后该酒店保安鄢梦姣报案。义乌市公安局民警处警至该酒店,在被告人唐立宇入住的8316房间进行当场检查时,在桌子上发现插有吸管的矿泉水瓶、锡纸、吸管以及五包透明冰状物,遂立即将被告人唐立宇传唤回所。经义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理化检验,上述五包透明冰状物净重合计107.342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立宇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唐立宇上诉提出:公安机关从其入住的宾馆房间内查扣的毒品并非其所有,请求二审改判无罪。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唐立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有证人鄢某、李某、刘某、程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傅兴明、何春民、陶建平、唐淑真、何亮明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毒品上交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深圳市康宁医院病案复印件,义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通话记录,旅客住宿登记表,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唐立宇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唐立宇入住的蓝帝精品酒店8316房间内电脑桌上查获了吸毒工具及五包透明冰状物的事实,有证人鄢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及旅客住宿登记表、扣押清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唐立宇的尿样呈阳性,该五包透明冰状物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而且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也证实被告人唐立宇持有冰毒并送给其二人小块冰毒。被告人唐立宇上诉所提公安机关查扣的毒品非其所有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立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7.43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唐立宇因前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曜审 判 员  应 俊审 判 员  赵 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