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忠与于洪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于洪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李忠,农民。委托代理人戴广贺,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洪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诉被告于洪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