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忠与于洪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于洪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李忠,农民。委托代理人戴广贺,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洪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诉被告于洪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