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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垦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新疆前海棉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光大西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前海棉业有限公司,新疆光大西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垦民初字第469号原告新疆前海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克孜都维路478号。法定代表人朱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光大西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普湖县泰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佳溶,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新疆前海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大西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账户上的50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新疆光大西域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普湖支行、岳普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娟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帕孜来提·吐尔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