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袁功敬与李小士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袁功敬,李小士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0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功敬,男,汉族,1958年3月16日出生,农民,住阿克苏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小士,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阿克苏市。再审申请人袁功敬因与被申请人李小士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二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袁功敬于2015年8月9日,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袁功敬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功敬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福 生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