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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玉英与天台县白鹤镇老年人协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英,天台县白鹤镇老年人协会,陈统飞,陈统达,陈银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591号原告:陈玉英。委托代理人:茅菊翠。委托代理人:朱群群,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台县白鹤镇老年人协会。代表人:王林泉。委托代理人:陆德将,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统飞。第三人:陈统达。第三人:陈银仙。原告陈玉英为与被告天台县白鹤镇老年人协会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英诉称:原告陈玉英曾以范金女的名义存款,该笔款项后转入原告本人名下,至今还剩人民币5300元未取。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天台县白鹤镇老年人协会归还原告存款53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付清日止。被告天台县白鹤镇老年人协会辩称:本案所涉款项应属范金女所有。现范金女已死亡,该笔款项应由第三人陈统飞、陈统达及陈银仙继承。另外,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天台县白鹤镇老年人协会互助基金会不等于白鹤镇老年人协会,且该基金会已被依法取缔,其权利、义务应为白鹤镇清理民间非法融资领导小组承担。第三人陈统飞、陈统达、陈银仙陈述称:本案的所涉的款项系第三人母亲范金女所有,现范金女已故,应由第三人陈统飞、陈统达、陈银仙作为范金女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被告天台县白鹤镇老年人协会有义务向我方返还本案所涉款项。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具有适格的当事人。经审理查明,原白鹤镇老年人协会互助基金会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经营存贷业务,已被依法取缔,其权利、义务由白鹤镇清理民间非法融资领导小组承担。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存款纠纷应由白鹤镇清理民间非法融资领导小组来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应以白鹤镇清理民间非法融资领导小组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陈玉英的起诉。二、驳回第三人陈统飞、陈统达、陈银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启暖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人民陪审员  周兴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