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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凤玖诉被告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凤玖,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324号原告任凤玖,男,汉族,1951年6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庐山路***号,身份号码2101051951********。被告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郭殿满,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凤玖诉被告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