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凤玖诉被告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凤玖,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324号原告任凤玖,男,汉族,1951年6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庐山路***号,身份号码2101051951********。被告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郭殿满,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凤玖诉被告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