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作昇与叶祥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昇,叶祥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谢作昇,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叶祥棱,男,1980年4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作昇诉被告叶祥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作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作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作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谢作昇负担。审判员 陈美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