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秦凤文、陈静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秦凤文,陈静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605-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张庆,系行长。被告:秦凤文,男,汉族。被告:陈静儒,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秦凤文、陈静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被告秦凤文、陈静儒名下银行存款1893741.1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秦凤文、陈静���名下银行存款1893741.1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