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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839号原告:谢某某,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委托代理人:兰明云,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毅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