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839号原告:谢某某,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委托代理人:兰明云,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毅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