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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登亮与郑丰艳、唐兆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登亮,郑丰艳,唐兆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周登亮,公务员。被告郑丰艳,个体工商户。被告唐兆军(系郑丰艳之夫),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30号。负责人王国全,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登亮与被告郑丰艳、唐兆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登亮于2015年8月17日以三被告在起诉后已赔偿其维修费8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登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登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登亮负担。审判员  闫进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 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