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恢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慧龙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慧龙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魏庆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慧龙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潼玮,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慧龙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停产多年,仅有三栋连体厂房。对于该厂房产权问题案外人多次提出执行异议,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厂房无产权证照,土地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集体土地,未能进行评估、拍卖,故该案未能执行。2015年5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厂房及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续查封。同年8月11日,双方当事人自行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及违约金,只需要被执行人偿还本金及诉讼费等;被执行人自愿以本院查封的上述厂房的一部分(附平面图)以物抵债。双方约定待被执行人整体资产出售时共同商议处置,无论整体资产出售变现多少,保证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诉讼费。同时,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魏庆杰表示,2007年10月22日,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其本人,待被执行人整体资产变现时应将该案本金及诉讼费支付给其本人,对此,被执行人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均要求本院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姜有健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