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与潘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宇集团有限公司,潘德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892号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迅行。委托代理人:詹建震。被告:潘德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40元,减半收取6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