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明强与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梁山汇统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强,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梁山汇统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990号原告李明强,居民。委托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6685281-X),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负责人张景新,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山汇统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366451-8),住所地梁山县梁山镇工业园区汇统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存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善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强与被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梁山汇统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李明强负担。审 判 长 陈军伟人民陪审员 朴明珠人民陪审员 宁桂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