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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星子县造型材料厂诉被告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子县造型材料厂,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星子县造型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李桃平,厂长。委托代理人赵传兴、余春东,绵竹市锦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杰。原告星子县造型材料厂诉被告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星子县造型材料厂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星子县造型材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