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印田申请执行赵学庆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277号赵学庆:你与刘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源民二初字1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告赵学庆向原告刘印田返还借款150000。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申请执行费220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审判员 金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