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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村民。委托代理人李东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村民。上诉人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9000元、摩托车和三金折价9000元,另有岁数钱10000余元、三金和银镯子。婚后双方因琐事数次发生争吵,被告因此居住娘家,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20665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庭前表示同意离婚,返还彩礼40000元,庭审中又坚决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后因琐事多次争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请求离婚,予以支持。原、被告结婚至今不足半年,被告应依法适当返还原告彩礼,确定为680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岁数钱、针线钱、下彩礼钱等其他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程某彩礼68000元整(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62元。宣判后,程某不服,上诉提出:一审判决显失公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彩礼78000元以及一条金项链(带坠子),一枚金戒指、一对银镯子,这些财务均是通过媒人居间说和,约定的聘礼,属彩礼范畴。上述事实一审已经查清,但一审仅判处返还上诉人68000元,明显不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78000元以及一条金项链(带坠子),一枚金戒指、一对银镯子。被上诉人李某答辩称,彩礼收了69000元,摩托车和三金折了9000元,三金在上诉人家里放着,一审未判处其嫁妆,且判处返还数额过高,其无能力支付。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有:一、双方媒人签字的证明一份,证明给付被上诉人彩礼78000元。二、旬邑县清塬镇郝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因结婚花费过大造成上诉人家庭生活困难。三、程双苟证人证言,证明给付彩礼的情况。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认可共收78000元,彩礼69000元,摩托车和三金折了9000元。对证据二,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三证人证言不认可,其不认识证人,订婚时证人不在现场。经合议庭评议,上诉人提供证据一,证明彩礼为78000元,其中:摩托车和三金折价9000元也属彩礼,但被上诉人认可收到彩礼69000元,摩托车和三金折价9000元,共计78000元,对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78000元,予以认定;对证据二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证明目的,因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予认定。对证据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亦未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真实性无法核实,故不予认定。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对原审判决离婚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彩礼78000元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oz二loz第十条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上诉人结婚时给付上诉人彩礼69000元,摩托车和三金折价9000元,上诉人因婚姻花费较大,原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处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68000元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全部返还,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结婚时所购买的金项链(带坠子),金戒指、银镯子一节,因金项链(带坠子),金戒指、银镯子属以结婚为目的,是对被上诉人的赠与行为,亦属私人用品,不存在返还的情形,故不予返还。上诉人的此节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程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席晓颖审 判 员  王丽丽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