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顾某1、顾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顾某1,顾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许某某,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代理人程应好,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献强,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1,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顾某2,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顾某1、顾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