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祝玉霞诉被告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祝玉霞被告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建委托代理人栗景伟原告祝玉霞诉被告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明洁、人民陪审员胡玉山参加合议,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玉霞、被告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景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祝玉霞起诉称:2014年2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发货,被告扣压原告货款12411元。在一、审过程中被告拒不承认扣压原告的货款,直到2014年11月12日原告经法院执行,才从被告处得到货款,期间被告侵占原告的货款11个月零12天。被告无故侵占原告的货款,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祝玉霞12411元货款的银行利息8厘4的四倍4755元,误工费11个月零12天,按每天50元计算17100元,交通费1600元,一审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审律师代理费2000元,共计27455元,由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原告祝玉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扣押原告货款11个月零12天,2、交通费、诉讼费、二审诉讼费、律师费票据一组,证明支出上述的费用为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已经商丘两级法院判决确认,且货款已执行到位,根据一事不二理原则,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起诉状一份,证明原告在原一、二审中并未主张货款利息,现在又以同一事实起诉,违反一事不二理原则。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是否属实,应否得到支持,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是否有法律依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对原告祝玉霞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有异议,提出原告在一、二审中未主张货款的利息,证明原告已放弃该费用,现走又起诉,违反一事不二理的原则,原告诉请的费用为经济费用,误工费及交通费只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要求律师费无法律依据。对此,本院认为,交通费票据本院予以认定,数额本院酌情予以认定,原一、二审受理费票据,因法院已对负担情况作出判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证据目的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律师费于法无据,故本院对律师费票据不予认定。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4年1月12日至2014年2月1日原告祝玉霞委托被告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委托被告将货物运输到外地,由被告代收货款,后原告到被告处领取货款时,被告要扣减原告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以被告扣减其货款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12411元,本院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12元。原告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14)商民三终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411元。2015年4月27日,原告以被告无故侵占其货款,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祝玉霞要求被告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扣押其货款12411元的利息,利息是被告扣减原告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1600元本院酌情予以支持500元。原告要求误工费、一、二审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祝玉霞扣押其货款12411元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16日始至付清之日止),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祝玉霞交通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祝玉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0元,原告祝玉霞、被告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各负担2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建华审 判 员 李明洁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