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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费可欣与赤壁市育才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可欣,赤壁市育才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费可欣。法定代理人费军,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李平,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壁市育才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丁详玲,赤壁市育才幼儿园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可欣诉被告赤壁市育才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可欣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可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可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费可欣负担。审判员 但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