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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8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陕西榆林塞北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陕西榆林塞北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8526号原告姚某某。被告陕西榆林塞北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陕西榆林塞北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会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退还原告姚某某。(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祁晓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欣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