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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5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许风平与金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风平,金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588-1号申请执行人许风平。被执行人金国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145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