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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与南平市汇峰商贸有限公司、许智强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南平市汇峰商贸有限公司,许智强,张敏琼,何敏红,傅宗朝,廖碧珠,高峰,俞军,乙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503号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338号汇丰大厦北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陈东辉,总经理。被告南平市汇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22号18幢8号。法定代表人许智强,董事长。被告许智强,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张敏琼,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何敏红,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傅宗朝,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廖碧珠,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高峰,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俞军,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乙康,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汇峰商贸有限公司、许智强、张敏琼、何敏红、傅宗朝、廖碧珠、高峰、俞军、乙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南平市汇峰商贸有限公司、许智强、张敏琼、何敏红、傅宗朝、廖碧珠、高峰、俞军、乙康名下合计价值4668980.8元范围内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张敏琼名下座落于上海市嘉定区云屏路88弄21号房1-3层房产(产权证号:沪房地嘉字2012第xxxxxxx,建筑面积337.41平方米)。二、查封被告南平市汇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南平市延平区西溪路82号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南国用2011第xxxx**号)。三、查封被告南平市汇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闽H×××××解放牌小型汽车一辆。上述一至三项财产价值限于4668980.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洁华人民陪审员  施普英人民陪审员  杨荣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君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