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西官营乡西官营村第七居民组与被告王国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西官营乡西官营村第七居民组,王国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87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西官营乡西官营村第七居民组。被告王国岭。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西官营乡西官营村第七居民组与被告王国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西官营乡西官营村第七居民组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西官营乡西官营村第七居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自立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王凤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鞠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