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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曾毅与谭南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毅,谭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216-2号申请执行人曾毅。被执行人谭南云。申请执行人曾毅与被执行人谭南云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衡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南云至今没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现查明,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7月21日签订的《衡东县高塘乡毛坪学校校舍维修合同》,但实际承包人为本案被执行人谭南云。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曾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向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东县高塘中心学校送达了(2014)东民二初字第569-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谭南云的工程款收入15万元。现经核实,衡东县高塘乡毛坪学校已将工程款支付给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被执行人谭南云所有的工程款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戈执行员 唐建平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岳鹏校对责任人:赵志明打印责任人丁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