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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郝顺江与田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顺江,田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郝顺江。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建伟。申请执行人郝顺江与被执行人田建伟机动车交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宁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