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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辉与被告姚升春、贺颖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南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辉,姚升春,贺颖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南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81号原告周建辉,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耀斌,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升春,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贺颖新,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南支行。负责人朱江,该支付行长。委托代理人罗益鸿,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俊生,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建辉与被告姚升春、贺颖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南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20元,减半收取31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60元,由原告周建辉负担。审判长  万江国审判员  曾 茜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继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