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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2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与被告梁张浩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张浩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462-1号申请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毛凌霞,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浩然,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理人:张发义,男,住址同上。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诉被告梁张浩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发义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XXXXXX账户下存款59986.45元,并提供1.2万元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发义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XXXXXX),冻结金额为59986.4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德进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