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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殿春、耿守花申请执行王广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殿春,耿守花,王广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郭殿春。申请执行人耿守花。被执行人王广伟。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红伟,经理。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蒋风科,总经理。郭殿春、耿守花申请执行王广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郭殿春、耿守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殿春、耿守花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双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