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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刑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江德平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刑执字第467号罪犯江德平,无业。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1999年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威高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江德平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江德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威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威刑一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江德平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德平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供了罪犯江德平的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认罪悔罪书、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于永滨的证明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江德平在上次减刑后又获记功、表扬、嘉奖奖励各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江德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德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代理审判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