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执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北园支行与朱孔军、张立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北园支行,朱孔军,张立娟,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孙盛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北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131号。负责人高善彩,行长。被告朱孔军,居民。被告张立娟,居民。被告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48号民族大厦12楼。负责人孙盛渤,经理。被告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被告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中海广场1701-1704。被告孙盛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2015)临兰商初字第26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北园支行与被告朱孔军、张立娟、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孙盛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六被告银行存款156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孔军、张立娟、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孙盛渤的银行存款15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向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