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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76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所地:东辽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锦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