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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374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2日。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已经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龙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