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374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2日。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已经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龙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