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湖北鸿硕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鸿硕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18号原告湖北鸿硕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69号。法定代表人梁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旭,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钢铁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石山。法定代表人徐名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菲,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晓杰,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鸿硕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钢铁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鸿硕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鸿硕矿产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鸿硕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79元,由原告湖北鸿硕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舒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