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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美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宋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美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宋艳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赤峰市美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赵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慧,该公司职员。被告宋艳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赤峰市美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8月17日由代理审判员陈妍独任审理,由书记员董琳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美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艳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居住的楼房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共计拖欠物业服务费47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因此,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470元,并支付滞纳金1410元,违约金282元,共计2162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艳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被告宋艳萍所居住的学府花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赤峰市美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宋艳萍居住的学府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购房面积交纳,逾期不交纳按日加收5‰滞纳金及1‰违约金。被告居住面积为93.76平方米,物业服务费为每年每平米4.8元,另有每年20元的公共照明费,因此,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服务费47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物业服务协议》一份、营业执照一份、面积证明一份、资质证一份。本院认为:被告所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业务委员会的行为代表业主的行为,并且原告一直为被告居住的楼房提供物业服务,所以原、被告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义务。原告在庭审中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艳萍给付原告赤峰市美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47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琳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