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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万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33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被告:闫某某,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