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万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33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被告:闫某某,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