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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刘建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华,农民。被执行人刘建存。申请执行人张志华与被执行人刘建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志华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华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