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刘建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华,农民。被执行人刘建存。申请执行人张志华与被执行人刘建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志华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华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