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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榆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柳建国与徐连喜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建国,徐连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柳建国,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徐连喜,男,46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建国诉被告徐连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柳建国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凤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