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与李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李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821号原告: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88号(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中北示范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韩家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颖。委托代理人:潘秀红。被告:李玥。原告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文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王颖、潘秀红,被告李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原告员工,原、被告于2015年2月6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原告同意支付被告2015年1月的工资差额1962.8元。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玥辩称:原、被告并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3年1月15日至2016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动至2015年1月12日,之后请病假。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6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提出解除。被告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6日原告提出解除,系违法解除。被告提交通知函,证明原告违法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该证据载明:“李玥你好: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公司与你协商一致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2015年2月6日,请您于2015年3月4日前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工作交接。”原告发放被告工资至2015年2月。被告工资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下发薪。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不含加班费的月平均工资为7147.96元。被告2015年1月工资存在差额1962.8元。被告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15)第1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00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月的工资差额1962.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通知函、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并未足额支付被告2015年1月工资。原告应支付被告2015年1月工资差额1962.8元。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提出解除,但提交的证据不能予以证明。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739.8元。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同意仲裁裁决,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赔偿金35000元;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5年1月工资差额1962.8元;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文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7147.96*2.5*2=35739.8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