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祝璐凤诉张宜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璐凤,张宜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414号原告祝璐凤,女,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睢县。被告张宜才,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睢县。原告祝璐凤诉被告张宜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赵根生审判员 卢卫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