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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祝璐凤诉张宜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璐凤,张宜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414号原告祝璐凤,女,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睢县。被告张宜才,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睢县。原告祝璐凤诉被告张宜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赵根生审判员  卢卫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