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34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闫凡华,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莉。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马海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凡华、赵莉、被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经人介绍相识,缺乏了解,导致婚姻存续期间矛盾不断,两人越来越难以沟通。婚后,特别是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无事生非、无中生有地与原告吵闹。2014年3月份,在被告娘家居住期间,被告的母亲以原告对被告照顾不周为由不让进其家门并动手殴打原告,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均是不理不睬。2014年4月初,被告回家将家中的存款、首饰、房产证等财产转移并将银行存款16.5万元取走,还去原告的工作单位闹事,给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更为过分的是,在2014年10月27日,被告尽然带着其亲友将原告的母亲打伤。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及其家庭的日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原告被迫辞职。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感情,结合被告及其家庭成员的一系列行为,表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共有财产依法分割;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某辩称,婚姻不是儿戏,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离,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因现在孩子尚小,需要父爱,自原、被告产生摩擦后,原告至今未来看望过孩子,也未支付抚养费,被告不但没有计较原告的过错,原告反而起诉在先,实属无礼,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原告张某和被告高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月11日婚生一子,取名张某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张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杨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傅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