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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郦与林海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郦,林海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382号原告:黄郦。委托代理人:程国妙。被告:林海仲。原告黄郦诉被告林海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郦以与被告林海仲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林海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郦撤回对被告林海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黄郦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赖宇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