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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单亚华1与孙世珍、吴英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亚华,孙世珍,吴英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单亚华,女,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孙世珍,女,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吴英兰,女,现住延吉市。申请人单亚华与被申请人孙世珍、吴英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单亚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孙世珍驾驶的吴英兰名下的某小型轿车一台,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单亚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孙世珍驾驶的吴英兰名下的某小型轿车一台。扣押期限为2年;二、冻结申请人单亚华提供的担保物刘悦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