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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莱州市华鲁石材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市华鲁石材厂,莱州市东山菱镁建材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莱州市华鲁石材厂住所地莱州市。经营者于振波,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卫良,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莱州市东山菱镁建材厂经营者韩立梅,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莱州市华鲁石材厂主张因其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办理银行建行莱州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2月13日、到期日2015年8月13日、出票人山东华旗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南州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号1050005322637708、面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在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期间,申报人在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华鲁石材厂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维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