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胡某、王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6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105年2月15日经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105年3月6日经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日至14日,被告人胡某、王某甲先后四次组织三十余人到本市樊口街道办事处杜���村江边一货场仓库、本市西山街道办事处华光村“村州湖”农家乐等地,采取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被告人胡某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王某甲担任赌场“宝官”负责摇骰子。同月15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照片;证人刘某、王某乙、吴某、张某、王某丙、王某丁、罗某、王某戊、李某甲、夏某、余某、杨某、饶某、汪某、李某乙、石某、邱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王某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司法局、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胡某、王某甲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胡某、王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周亚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吕璟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