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建伟与贾文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伟,贾文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李建伟。被告:贾文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住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和平路翔龙二区2号楼三号门面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伟与被告贾文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文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伟承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兴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