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祁瑞林与翁牛特旗乌丹镇德日苏嘎查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瑞林,翁牛特旗乌丹镇德日苏嘎查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599号申请人祁瑞林,男,1955年12月5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丹镇德日苏嘎查四组,现住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李友,系组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4359号民事调解书(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丹镇德日苏嘎查四组在凌贵砖厂有用地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丹镇德日苏嘎查四组在凌贵砖厂用地补偿费用(扣留至此案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延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