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行审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与大连旅顺坤达浸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大连旅顺坤达浸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行审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被申请执行人大连旅顺坤达浸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林罚决字〔2014〕第0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经申请执行人依法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大连旅顺坤达浸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未经批准擅自在旅顺口区龙头街道郭家沟村(龙头街道郭家沟村1林班45、46、48、56号小班内)占用林地11023.82平方米,用于平整场地建厂房、办公室、车库、菜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对大连旅顺坤达浸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即11023.82平方米×30元=330714.6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恢复林地原状;2、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被申请执行人大连旅顺坤达浸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自然资源,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可以代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且该处罚决定书中没有涉及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具体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明确具体。因此,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的恢复林地原状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玉东审 判 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