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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蒙某与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812号原告蒙某。被告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诉被告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另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蒙某。审判长邓选鹏人民陪审员钟燕艳人民陪审员易超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唐振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