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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一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军与袁绪成、寿县祥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袁绪成,寿县祥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初字第00117号原告:王军,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许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袁绪成,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寿县祥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门外,组织机构代码72631047-0。法定代表人:杨维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维祥,男,194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王军因与被告袁绪成、寿县祥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维祥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许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绪成、寿县祥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维祥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军诉称:寿县人民法院、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2011)寿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2012)六民一终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均认定袁绪成向寿县祥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房屋是寿县现代汉城小区的C区5号楼504室,缺乏证据证明。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六民一终字第00791号、寿县人民法院(2011)寿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请求依法撤销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六民一终字第00791号、寿县人民法院(2011)寿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改判寿县寿春镇寿蔡路丁字路口以东北侧现代汉城C区5号楼504室房屋归原告王军所有,C区2号楼504室房屋归被告袁绪成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王军提供的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4月17日制作的调解笔录、2013年5月31日制作的执行笔录证实,寿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17日告知王军其与袁绪成分别起诉被告寿县祥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确定的是同一套房子(现代汉城C区5号楼504室),执行部门无法确定将该房屋执行给谁,2013年5月31日告知王军现代汉城C区5号楼504室房屋已交给袁绪成。由此可以判断王军在2013年5月31日应当知道其诉讼主张的寿县祥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现代汉城C区5号楼504室房屋已经执行给袁绪成。王军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于2014年9月才向本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胜钧代理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是由未参加诉讼,但由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指定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